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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3271号 原告程×,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 被告宝×,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3271号

原告程×,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

被告宝×,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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