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少民初字第13453号 原告王永华,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晓敏,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杨,男,1998年2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永华,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晓敏,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缘,男,1999年2月2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永华,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高台镇红星村四组172号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平西府西王府街车站旁。 委托代理人孙晓敏,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但洪清,男,1946年7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晓敏,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玉平,女,1952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晓敏,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霍营村黄平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 原告王杨、王缘、王永华、但洪清、杨玉平因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免交及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五原告提出免交及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均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向五原告送达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告知其七日内到农行交费,且将农行开具的收据交至本院财务室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五原告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杨、王缘、王永华、但洪清、杨玉平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贺颖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