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0139号 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清湖金銮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罗建,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中建二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被告北京宝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西园222号楼13层1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定镇,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天鸿集团公司积水潭医院回龙观院区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锦苑四区配套用房13号楼北一段。 负责人刘国富,经理。 委托代理人琚向晖,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琚凯,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宝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鸿集团公司积水潭医院回龙观院区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一十四元,由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夏琳琳代理审判员杜春龙人民陪审员凌国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玄 红 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