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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1等与苏×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0187号 原告苏×1,女。 原告王××,男。 法定代理人王春杰。 被告苏×2,男,51岁。 被告苏×3,男,1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1、王××诉被告苏×2、苏×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0187号

原告苏×1,女。

原告王××,男。

法定代理人王春杰。

被告苏×2,男,51岁。

被告苏×3,男,1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1、王××诉被告苏×2、苏×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1、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苏×1、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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