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0187号 原告苏×1,女。 原告王××,男。 法定代理人王春杰。 被告苏×2,男,51岁。 被告苏×3,男,1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1、王××诉被告苏×2、苏×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1、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苏×1、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