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3859号 原告高坤明,男,1983年6月5日出生。 被告北京万源吉瑞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四合新村西区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昆明与被告北京万源吉瑞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坤明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玄红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