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1098号 原告闫旭,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继伟。 被告吕曼逸,女,1980年4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旭与被告吕曼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六十八元,由原告闫旭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