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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成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民初字第4580号 原告(被告)陈国成,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原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工业园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继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鑫,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民初字第4580号

原告(被告)陈国成,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原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工业园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继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鑫,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晓静,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陈国成与被告(原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材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陈国成,被告(原告)利尔材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鑫、李晓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国成诉称:我于2005年10月14日经人介绍到利尔材料公司从混料工作,月平均工资5702元且双方约定按计件算工资,并无绩效考核;自我在公司上班以来,利尔材料公司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且利尔材料公司与我签订了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于2013年10月14日到期后就未再与我续签;工作期间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不体息,经常延长工作时间,也未安排补休及相应的补偿;我在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工作;但利尔材料公司始终不给缴纳社会保险,与单位协商未果于2014年11月22日提出辞职,后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我认为,利尔材料公司向仲裁委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及《工资明细》均系利尔材料公司伪造,我从未与利尔材料公司签订此份《劳动合同书》;其次,周六日、法定节假日等加班费我现也有证据证明;我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对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336号裁决书不服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做出及时公正的裁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以体现法律的强制与权威!诉讼请求:l、判令利尔材料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169元,(2)、支付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2722元,(3)、支付2014年10月份工资5910元,11月份工资3827元,(4)、支付2013年年终奖2400元,(5)、支付2005年10月14日至2011年6月未上社保,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合计14167元,以上共计:143195元;2、判令利尔材料公司支付2012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差额54529元(单倍),支付2012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节日加班费差额5768元(两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8351元(35天、两倍),以上共计:78648元;3、判令利尔材料公司支付2006年1月11日至1月14日因工负伤医疗费8012.68元(两倍);4、诉讼费由利尔材料公司承担。

被告利尔材料公司辩称:同意按照裁决书裁决,同意支付裁定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10月、11月份工资,不存在加班事实,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工伤超出裁决范围不同意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补助,认为不应重复支付。

原告利尔材料公司诉称:我公司与陈国成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因陈国成是外地农业户口,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我公司根据陈国成的要求,将社会保险补助以现金方式,每月同工资一起发放给陈国成。仅陈国成离职前12个月,我公司向陈国成支付的社保补助就已经达到9574元,远远超出仲裁裁决书我公司应向陈国成支付的数额。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昌劳人仲字第(2015)号裁决书第二项裁决我公司应向陈国成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7450元属于重复支付,没有法律依据,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公司不必向陈国成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7450元。

被告陈国成辩称:我于2005年10月14日到利尔材料公司处工作,月均工资5702元,公司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给缴纳社会保险,利尔材料公司在2013年l0月14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未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周六日、节假日、夜班不休息,公司未给任何经济补偿。我与利尔材料公司协商未果,2014年11月22日被迫辞职。为了维护合法权利,我提出劳动仲裁,希望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2015年2月6日仲裁结果出来,仲裁机构对我申请的要求利尔材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169元,但仲裁机构只支持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619元,我认为不妥。我是在2005年10月1日到利尔材料公司处工作,但仲裁机构是从2008年计算工龄,少给我三年的经济补偿金。对我极不公平。我的第2项请求,申请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2722元,仲裁部门没有支持。经过回忆,利尔材料公司和我当时只是签订了两年合同,但利尔材料公司给更改为三年零两个月合同。我有与张颖、张杰(人力资源部)的录音为证。我的第4项请求,仲裁机构没有支持我要求支付2013年年终奖金的请求。证人出庭可以作证。工资明细也可以看出来每年都有年终奖。我的第5项请求,利尔材料公司支付我的社保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过低。仲裁机构少计算6717元。利尔材料公司应该按照我实际开的工资给上社保。我的第6、7项请求,我要求支付周六日、节假日的加班差额工资,仲裁机构未支持,是对我的不公平。我已向法庭提交了在上班时的工作记工本,说明,我在周六日都在上班,而且未超过2年时效,希望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今天证人出庭作证,也证明周六日上班的事实。我在2006年l月l1日因公受伤,共花费医药费8012.68元,利尔材料公司没有支付,现在要求双倍支付。我的医院医药费是现利尔材料公司单位张毅交的,事后从我的工资中扣除的。从我受伤时间看和我的2005年发的工作证(北京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是利尔材料公司的前身),也证明我是在2005年入职的。综上,我认为:利尔材料公司不按国家规定给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但其还强调是我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我的要求,将社会保险补助以现金方式,每月同工资一起发放给我。事实胜于雄辩。是利尔材料公司在规避法律的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规定驳回利尔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陈国成在利尔材料公司工作期间从事混料工作,利尔材料公司未给陈国成缴纳过社会保险。双方曾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利尔材料公司支付陈国成工资至2014年9月。陈国成工作至2014年11月22日,陈国成以利尔材料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2014年11月24日,陈国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169元;2、支付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2722元;3、支付2014年10月份工资5910元、11月份工资3827元;4、支付2013年年终奖2400元;5、支付2005年10月至2011年6月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合计14167元;6、支付2012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差额54529元(单倍);7、支付2012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5768元(两倍);8、支付2009年3月10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8351元(28天、两倍)。2015年2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336裁决书,裁决:一、利尔材料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国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619元。二、利尔材料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国成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7450元。三、利尔材料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国成2014年10、11月份工资分别为5774元和3817.9元,共计9591.9元。四、利尔材料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国成未休年假工资5073元。五、驳回陈国成的其他申请请求。现陈国成和利尔材料公司均对裁决不服,诉至本院,要求予以解决。

另查,陈国成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各月工资分别为:6048.5元、5249.3元、6895.4元、5326.7元、2661元、5049.5元、5919.8元、6042.2元、7485.8元、5935.1元、5774元、3817.19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