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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热米拉·卡地尔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247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克热米拉·卡地尔,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本院判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247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克热米拉·卡地尔,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克热米拉·卡地尔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翻译热依汗出庭担任维吾尔语翻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克热米拉·卡地尔于2015年6月3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桥地铁站A口附近,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王×(女,25岁)背包内的苹果牌Ipadmini2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100元)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克热米拉·卡地尔于2015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累犯,且有劣迹,应当从重处罚;当庭认罪,此次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克热米拉·卡地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克热米拉·卡地尔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克热米拉·卡地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丁 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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