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108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磊,曾用名姜蕾,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06年12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毒于2011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占民,北京矩阵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磊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磊及其辩护人王占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磊于2012年7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租黑色凯美瑞牌汽车1辆,后将该车以4.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姜磊后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汽车租赁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发还清单,汽车租赁合同,证人单×、丛×、岳×、付×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北京市价格评估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磊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赃物已被追回,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加人民陪审员徐强人民陪审员赵翠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婵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