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51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洲昕,男,1984年7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5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天伦,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旭芳,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洲昕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晓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洲昕及其辩护人张天伦、郭旭芳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刘洲昕于2013年11月至12月间,在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宝钢大厦一层工商银行等处,以为被害人王×1(男,28岁,北京市人)办理请托事项为由,骗取王×1等人现金及转账共计人民币80000元,后被抓获归案。 二、被告人刘洲昕于2014年4月至6月间,在本市海淀区阜成路定慧寺甲2号北京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等处,虚构借款事由,骗取被害人王×2(女,25岁,内蒙古人)现金及转账共计人民币62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王×1、王×2的陈述,证人朱×、代×等人的证言,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洲昕的供述、身份材料等证据,指控刘洲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洲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中有2万元系被害人王×1归还自己的欠款,另外有4万元其已经用手表和蜜蜡折抵;第二起其是向被害人王×2借的钱,并没有想过实际占有,不存在诈骗的故意。辩护人同意被告人刘洲昕的上述意见,辩护人另认为:被告人刘洲昕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刘洲昕于2013年11月至12月间,在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大厦一层工商银行等处,以为被害人王×1(男,28岁,北京市人)托关系从公安机关捞人为由,骗取王×1人民币80000元。 二、被告人刘洲昕于2014年4月至6月间,在本市海淀区阜成路定慧寺×号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等处,虚构借款事由,骗取被害人王×2(女,25岁,内蒙古自治区人)人民币62000元。被告人刘洲昕后被抓获归案。现扣押被告人刘洲昕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卡1张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1的陈述:我于2013年11月初认识了刘洲昕,他自称家里是军队的。2013年11月23日16时许,我前妻张×称她公司的两个员工因为去收账被派出所的抓走了,我就打电话让刘洲昕托关系把人放出来,刘洲昕说他能办,让我给他1万元,说当天下午五点半就能放人。我于当天下午16时30分在朝阳区建外大街×大厦1层工商银行ATM机上给刘洲昕的账户转账5000元,然后到朝阳区建外大街×大厦对面的×家俱乐部当面给了刘洲昕5000元。后来人没放出来,刘洲昕说还需要2万元,我就没再理会这个事。2013年12月2日,我前妻张×被派出所带走了,张×的母亲付×让我想办法,我就给刘洲昕打电话,刘洲昕说捞人需要10万元,后来我于2013年12月2日和12月4日共转账给刘洲昕5万元,刘洲昕就一直以各种借口拖着我。2013年12月9日,刘洲昕打电话给我说开销大,让我再给他2万,我就在东城区东四十条附近的工商银行ATM机给刘洲昕转账6000元。当天20时许,刘洲昕约我在朝阳区建外大街×大厦×家俱乐部见面,我当面给了刘洲昕14000元,刘洲昕说元旦前就能把人放了,但后来一直没信,他电话也关机了,我就报警了。我没找刘洲昕借过钱,他在2013年11月给过我一块手表和一块蜜蜡,是朋友间的互相赠送,我去典当看了,都是假的。 2、被害人王×2的陈述:2013年初,我在海淀区×餐饮公司上班时认识了刘洲昕,他经常到店里消费,出手阔绰。2014年初,他来店里消费时我跟他说想换个工作,他说他在他姐姐的公司做办公室主任,并带我去了知春路一家小的贷款公司看了下,我认为不合适就跟他说了。4月初,他来店里消费时说他自己想开个公司,让我过去,承诺每月给6000元工资,我就同意了。2014年4月20日,他打电话称在高速上遇到点事需要钱,我就用同事廉×的手机支付宝转给刘洲昕2000元。第二天中午,刘洲昕又打电话说他的POS机因帮人套现50万被封机了,因办事还差3万元,让我帮他想办法。我用同事代×还我的2万元现金给了他,并转账给他1万元。当天他又说没钱了,让我把信用卡给了他,他从卡上分8次取走38325元。5月19日他通过ATM机往卡内还了5000元,还有100元。4月29日他说POS机找人解决了,还需5万元,我借同事朱×的卡给刘洲昕转了1万元,又取出了2万元现金给了刘洲昕。我后来催他还钱,他以各种借口让我等消息。2014年6月5日,我打电话发现他关机了,后经了解发现刘洲昕是个骗子,6月14日我就去报了警。我曾经找刘洲昕给同事郝×找了份工作。 3、证人付×的证言:2013年12月2日14时许,我女儿张×的前夫王×1说我女儿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派出所抓了,他认识人可以把人捞出来,但需要10万元。2013年12月2日,我在朝阳区团结湖附近的工商银行ATM机上给王×1的账户转了35000元,后来一直没信了。我找王×1,王×1说他也被骗了,就报警了。 4、证人郝×的证言:我在2014年3月下旬通过王×2认识了刘洲昕,后通过刘洲昕介绍到一家信贷公司工作。后来刘洲昕让我辞职了跟他在海淀×酒店帮他跑腿帮人办贷款。我跟了他半月左右,后来他说他腿断了,就再不联系他了。这段时间有办成功过贷款的,没办成的客户给的好处费他也都花了,没有还。 5、证人朱×的证言:同事王×2曾找我借过3万元,说是一个姓刘的朋友的卡暂时取不了钱,需要先用点钱,1个月内还。我把我的工商银行卡给了王×2,王×2自己去取的钱。后来听王×2说他被刘洲昕骗了,刘洲昕说要帮她找工作。我陪她去了海淀区恩济庄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查到刘洲昕被抓了。 6、证人代×的证言:同事王×2说一个姓刘的朋友找她借钱,我正好欠她钱,就把我交通银行的银行卡给了她,她自己从我银行卡里取了2万元现金,后来王×2说是一个叫刘洲昕的男子帮她找工作要钱。 7、被害人王×2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被害人王×2名下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及被告人刘洲昕名下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被害人王×2于2013年11月23日向被告人刘洲昕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于2013年12月2日收到人民币35000元,并向刘洲昕的账户转账人民币35000元,于2013年12月4日向刘洲昕的账户转账人民币15000元,于2013年12月8日向刘洲昕的账户转账人民币1万元,于2013年12月9日向刘洲昕的账户转账人民币6000元。账户名为廉×的账户于2014年4月20日向刘洲昕的账户内转账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王×2于2014年4月21日向刘洲昕的账户内转账人民币1万元,于2014年4月29日再次向刘洲昕账户内转账人民币1万元。 8、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民警在刘洲昕所驾驶的车里起获工商银行理财金卡一张(卡号:×××),并予以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