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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156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156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波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马×于2015年2月12日零时许在本市朝阳区××酒楼西侧,饮酒后无事生非,与杨×1、杨×2一方发生口角并实施殴打,双方互殴过程中致被害人宁ד椎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致杨×1“面部、双眼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致杨×2“头皮裂伤、头皮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亦被对方殴至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刘×、马×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相关经济损失已赔偿并获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宁×、杨×1、杨×2的陈述、证人付×、韩×、戈×、张×等人的证言、306医院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110接处警记录、办案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记录、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马×法制观念淡薄,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轻伤及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马×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马×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积极赔偿并获被害人谅解,本院对被告人刘×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马×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砺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