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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232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女,1978年1月17日;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1998年9月9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注射毒品海洛因于2001年11月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232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女,1978年1月17日;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1998年9月9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注射毒品海洛因于2001年11月5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03年12月8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05年9月27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07年11月2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三个月。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崔×在本市朝阳区松榆里潘家园医院楼下,准备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陈×(男,44岁,北京市人)出售白色粉末1包(净重0.01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物品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的证言,短信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起赃经过、被告人崔×的身份证明材料、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崔×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宋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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