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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21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雪,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永灵,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21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雪,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永灵,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雪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梁、代理检察员蒋家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雪及其辩护人王永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雪于2012年1月间,在本市朝阳区,虚构投资名牌皮包生意可以获得高额利润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陶×(男,41岁,北京市人)人民币60万元,后被查获。案发前被告人已退还人民币4万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安雪辩称,自己没有诈骗被害人的钱财,也没有在入股协议上签字,钱被吴×赌博挥霍了。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安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证据不足,证人证言之间有矛盾,安雪没有非法占有陶×钱款的目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即使应认定诈骗罪,应扣除还款数额;建议法院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安雪在本市朝阳区常营民族家园小区虚构投资名牌皮包生意可以获得高额利润的事实,共骗取被害人陶×(男,41岁,北京市人)人民币60万元,后被查获归案。案发前被告人安雪已退还人民币4.2万元。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安雪前夫吴×向陶×还款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陶×的陈述证明:2011年,我通过朋友吴×认识了他的妻子安雪,之后在陆续接触过程中,安雪说她在做名牌皮包生意,还给我看过她和香港享受奢华皮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书,我对她说的也没有怀疑。2012年1月10日,安雪给我打电话说想让我入股做名牌皮包生意,说入股60万元人民币,每天可以给我6000元的利润,每周返利6天,周日结账。我觉得利润挺高的,再加上比较信任安雪,就于2012年1月18日至20日陆续给安雪银行卡转账47万元人民币,1月27日,我们在朝阳区常营民族家园小区安雪家楼下签订了《入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签完协议后,我又陆续给安雪银行卡转款24万元人民币。签订合同后,安雪并未按照约定每个星期给我利润。我多次催要,她都以公司供货紧张等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3月,吴×给我打电话说安雪根本没有做皮包生意,钱都拿去澳门赌博了。安雪向我出示的和香港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都是伪造的,我这才知道被骗了。之后,吴×和安雪一起去我家找我说钱一定会还,还给我写了还款协议书。后来因为我入股的钱是房屋抵押款,每个月都要还利息,我就问安雪要,安雪陆陆续续共还了我4.2万元人民币,我都还给银行了。还款协议到期后安雪说没钱就一直没还钱,还款协议书我就给撕了。《入股协议书》我们是2012年1月27日签订。当时我和我爱人于×、吴×和安雪一起到安雪家楼下在车里签的。我和我爱人坐在前排,吴×和安雪做后排,我自己先在协议书上签了我和我爱人的名字,安雪说自己抱着孩子不方便,让吴×代她签的名字。吴×告诉我说我的钱安雪都拿去澳门赌博输了。我知道后就问安雪,安雪承认拿做皮包生意骗我钱去澳门赌博,还一直求我并承诺还钱,我觉得她孩子小就一直没有报案,但直到现在,安雪没有还我钱还到处借钱去澳门赌博,我就报案了。

2、证人于×的证言证明:2011年夏天,我通过我爱人陶×认识了安雪和他丈夫吴×。陶×和吴×是朋友关系。2011年底,陶×说吴×和安雪做名牌皮包生意,吴×和安雪有意拉陶×入股,我们就把我父母的房子抵押给银行,我们一共凑了60万元。2012年1月份的一天,陶×叫我跟他一起去找吴×、安雪签合作合同。我们开车去了吴×家楼下,朝阳区常营民族园小区,到了以后,吴×、安雪夫妇带着他们的小女儿上了我们的车,吴×拿着合同给了陶×,陶×看完后认为没有问题就在合同上签字,我签没签记不清楚了,吴×在合同上签了他们夫妻俩的名字,安雪当时抱着孩子不方便,由吴×代安雪签了字,之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我们签的是关于卖包的共同合作合同,由我和我老公出资60万元人民币,每日返利润6000元人民币,具体内容我没有参与谈,是陶×和他们谈好的。当时说一星期一结账,但过了一两星期也没有返利,我们问他们,他们说货被押了让等等。到了2012年3月份,我老公又陆续给过他们钱,这些事是陶×办的,我是事后知道的。2012年4月份前后,陶×说咱们的钱让安雪赌博输了,咱们被骗了。后来安雪和吴×来我家说这事,开始吴×和安雪不承认用我们的钱赌博了,但后来吴×说安雪拿钱赌博,安雪也承认了此事。

3、证人吴×的证言证明:我和陶×是朋友。2012年1月下旬,安雪跟我说她从陶×手里拿了60万元人民币要做包的生意,这几天就签合同。由于安雪2010年因诈骗被通州区刑警队刑事拘留过,也是要做卖包生意。我就问她这个生意是否能够做成,她说之前是由于包的供货链出问题了,所以没有给投资方返利。这次肯定没有问题。我之前也看见安雪收到过一些包到家,经营没几天她就买了辆马自达轿车。我就以为她确实认真做这笔生意,并且有盈利,就相信她了。2012年1月27日,安雪把她拟好的《入股协议书》做好,我就和安雪带着孩子到常营民族家园J区西门与陶×和他妻子于×签订了《入股协议书》,协议约定我们每天给陶×夫妻返利6000元人民币(星期日除外),每星期日结账,协议期为一年。之后,安雪总以各种理由一直没有给我朋友陶×返钱,由于朋友关系,我朋友没有追究。之后因为我们家要买房,但资金不够,安雪就背着我在2012年10月中旬又以做包的生意赚钱等理由向我父亲要了107万元人民币,说之后付房款时能拿出158万元,我父亲分几次把钱给她,但之后她也没有任何返款。期间,我也没有看见安雪经营卖包的生意,投资的钱基本都被她赌博挥霍了。我们多次找安雪还钱,安雪都以没有钱做理由拒不还款。安雪与香港享受奢华皮具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的事情,事后我和陶×查过该公司,发现根本没有这个公司,安雪拿的合作协议是她伪造的。

安雪是我前妻,2011年3月我们结的婚,2012年4月20日,我因安雪在和陶×签订《入股协议书》后,发现她根本没有经营包的生意,而且用于赌博把钱都输了,我就决定和她离婚。2012年9月15日,安雪以还钱给我朋友陶×等人为名与我复婚,但之后陶×仍没有收到任何还款,安雪还向很多人多次抵押她和她父亲的房屋用于赌博,我认为我和安雪无法继续生活,2013年5月2日又与她离婚了。《入股协议书》上吴×和安雪是我签的字,当时安雪抱着我们不到一岁的孩子说腾不出手签字,所以我签了安雪的名字,于×的名字好像是陶×代签的,但是于×当时肯定在场。

4、入股协议及补充协议证明:2012年1月27日,吴×、安雪与陶×、于×签订协议的事实。

5、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银行转账明细证明:2012年1月18日,户名为于德宝的转账给安雪人民币40万元,2012年1月31日,陶×转账给安雪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2012年1月13日,陶×转账给安雪人民币5万元。

6、离婚协议书证明:吴×与安雪于2012年4月20日离婚,复婚后又于2013年5月2日离婚,双方约定欠陶×110万元,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

7、还款协议证明:2012年3月7日,吴×、安雪与陶×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吴×、安雪分三次还款99万元给陶×。

8、出入境记录证明:安雪、吴×多次入境澳门,且安雪、吴×于2012年1月18日17:24分出境,当日23:17分入境。吴×于2012年1月28日出境,出入口岸拱北,前往地柬埔寨,2012年2月3日入境。

9、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安雪的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被抓获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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