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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148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1,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2,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148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1,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2,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1,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3,女,1948年12月9日出生。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1年6月4日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公然侮辱他人于2012年4月9日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于2013年7月11日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于2014年5月27日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警告;因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于2014年6月5日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病缓收);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病缓收)。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女,1958年8月9日出生。曾因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于2014年11月6日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肖×1,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姜×,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冉×1,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羁押,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4,女,1971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羁押,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1、田×2、张×1、田×3、冯×、肖×1、姜×、冉×1、田×4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迎新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1于2015年3月间,与被告人田×2、张×1、田×3、冯×等人商议,为解决个人诉求,欲通过在×日报社门口,以服食稀释且不会对人身造成伤亡后果的敌敌畏等农药的方式,组织集体上访,向政府上访、制造影响。遂被告人田×1、田×2、张×1伙同被告人冉×1、姜×等上访人员以向山羊喂食兑水稀释的敌敌畏进行实验后,确定不会对人身造成伤亡后果的农药剂量。由被告人田×1负责安排另一上访人员被告人肖×1购买大量农药;由被告人田×2负责准备海绵、制作横幅等;由被告人田×1、张×1、冯×、田×3、冉×1等人组织被告人田×4等20余名上访人员。

被告人田×1等30名×籍上访人员于2015年4月1日由×省×县出发,途经湖南省×市、河北省×市等地,于同年4月7日到达北京市。途中,被告人田×1、张×1、姜×、田×4、田×3、冯×等人先后分别或共同将敌敌畏滴在准备好的海绵上,并按照事先通过实验确定的剂量进行兑水稀释后,发给部分上访人员。被告人田×1等人还安排上访人员准备上访当日的拍照、打横幅等事项。

2015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田×1等30人抵达位于北京市×区的×日报社南门外,在欲进入报社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田×2、张×1、田×3、冯×、肖×1、姜×、冉×1、田×4等16人当场服用途中已经稀释过的敌敌畏;上访人员冉×2、冉×3、张×2、范×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报社门前拉横幅;上访人员张×8、周×、冉×4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报社门前照相,造成了数十名群众围观,现场交通堵塞,秩序严重混乱。后被告人田×1等9名被告人陆续被查获归案,敌敌畏、横幅等物品被当场起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1、田×2、张×1、田×3、冯×、肖×1、姜×、冉×1、田×4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1、田×2、张×1、田×3、冯×、肖×1、姜×、冉×1、田×4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1于2015年3月间,与被告人田×2、张×1、田×3、冯×等人商议,为解决个人诉求,欲通过在×日报社门口服食稀释且不会对人身造成伤亡后果的敌敌畏等农药的方式,组织集体上访,制造社会影响。遂被告人田×1、田×2、张×1伙同被告人冉×1、姜×等上访人员向山羊喂食兑水稀释的敌敌畏进行实验后,确定了不会对人身造成伤亡后果的农药剂量。后被告人田×1负责安排另一上访人员被告人肖×1购买大量农药;被告人田×2负责准备海绵、制作横幅等;被告人田×1、张×1、冯×、田×3、冉×1等人组织被告人田×4等20余名上访人员。

被告人田×1等30名×籍上访人员于2015年4月1日由×省×县出发,途经湖南省×市、河北省×市等地,于同年4月7日到达北京市。途中,被告人田×1、张×1、姜×、田×4、田×3、冯×等人先后分别或共同将敌敌畏滴在准备好的海绵上,并按照事先确定的剂量进行兑水稀释后,发给部分上访人员。被告人田×1等人还安排上访人员准备上访当日的拍照、打横幅等事项。

2015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田×1等30人抵达位于本市×区的×日报社南门外,在欲进入报社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田×2、张×1、田×3、冯×、肖×1、姜×、冉×1、田×4等16人当场服用经稀释过的敌敌畏;上访人员冉×2、冉×3、张×2、范×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报社门前拉横幅;上访人员张×8、周×、冉×4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报社门前照相,造成了数十名群众围观,现场交通堵塞,秩序严重混乱。后被告人田×1等9名被告人陆续被查获归案。涉案的敌敌畏、横幅等物品被当场起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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