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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360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端科,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360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端科,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苑春梅,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庄×,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祝永根,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3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端科、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5年2月10日追加起诉,2015年8月7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代理检察员石林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端科及其辩护人苑春梅,被告人庄×及其辩护人祝永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端科、庄×于2012年至2013年9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以北京久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义,采取销售"收藏品"并承诺高价回购的方式,向邹某某等1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共计500余万元。二被告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端科、庄×无视国法,为牟私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端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李端科的犯罪数额不宜认定为特别巨大;对于久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承诺回购的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久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出售的"收藏品"均为邮票、钱币等,本身具有一定价值,亦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此外,被告人李端科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端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系从犯。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庄×系从犯,案发后积极退赔部分钱款,有悔罪表现,此次犯罪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庄×减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李端科、庄×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号×室内,以北京久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州公司)的名义,采取销售"收藏品"并承诺高价回购的方式,向邹×、赵×等106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067631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968035元。二被告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李端科所有的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白马山社区×丘×栋×号房产一处于2014年7月8日被侦查机关查封;王××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告人庄×名下光大银行账户被冻结。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庄×家属退赔人民币5万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投资人邹×、赵×等100余人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自2012年至2013年9月间,他们收到自称久州公司业务员的电话邀请说可以到公司领取礼品,公司有"收藏品"投资项目。他们分别到该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时代证劵大厦×室该公司领取礼品。后得知久州公司出售"收藏品"并负责回购,接待他们的是公司的业务员李×、刘×、陈×、庄×、庄×1、马×等人,公司法人、经理叫李端科。为了赚取高额的回购利润,他们从2012年开始分多次从公司购买"收藏品",主要的"收藏品"有《东方红》第三版人民币、《凤翔九州》澳门回归纪念币等。每套"收藏品"的售价不等,承诺回购的期限及回购利息也不一样,有三个月的,也有半年的,还有一年的,回购利息从15%至40%不等。有的公司跟他们签订了回购合同,有的直接将回购时间和回购利息写在了"收藏票"上,有的回购承诺是口头的,有的"收藏品"直接放在公司没有拿,就等回购后收取利润。他们购买"收藏品"有的是直接交付的现金,有的是在公司POS机上刷得银行卡,刷卡单上有的显示为艺仓有限公司,有的是久州公司,还有通过银行转账给户名王××的工商银行银行卡的。

部分投资人早期购买的"收藏品"公司进行了回购,回购的时候公司将"收藏票"或者合同也回收了。2013年10月份左右,他们联系不上公司业务人员,电话全部停机,公司电话也停机了,他们到公司办公地点发现人去楼空,觉得自己被骗了,他们就报案了。个别投资人在发现公司出问题后能够电话联系上被告人李端科,被告人李端科告诉他们自己在湖南老家出了交通事故。个别投资人后来收到李端科从湖南通过银行退赔的部分钱款。

2、证人孔×证言证明:2012年4月,久州公司法人李端科邀请我去他公司做销售。我和李端科以前在鼎盛公司是同事,后来李端科离开鼎盛公司跟他妻子庄×开了久州公司,他让我过去帮忙,我就到了他的公司。久州公司的负责人也是李端科,他妻子庄×负责公司展厅、主管销售,也负责公司财务。李端科的小姨子庄×1在公司做销售,她跟客户说自己叫张××。公司地址是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新时代证劵大厦×室,公司的业务主要是销售收藏品,在销售中公司跟客户承诺一定比例的回购利润。公司总共不到30人,销售人员有陈×、柴×、赵×、马×还有庄×,庄×是负责人。公司首先通过随机给客户打电话,以免费赠送纪念品的方式吸引群众到公司来领取纪念品,有人来之后由展厅销售人员向其推销公司的收藏品,并向客户承诺购买公司产品之后在一定期限之后公司进行回购。回购利润按照不同产品不一样,这个销售模式和回购利润由李端科定,一般都是约定半年或一年的期限,承诺回购利润最低是销售价格的15%,高的能达到30%,具体要看跟客户签订的合同,有的直接写在收藏票上,有的写在收藏票背面。销售人员一般拿销售额的10%至15%,也是李端科定的。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停止经营,一共销售了大约500万元的收藏票,2013年10月份之后李端科和庄×就联系不上了,我也就在家呆着了。

3、证人孙×证言证明:2013年3月我经我男朋友孔×介绍到久州公司当电话销售。该公司法人是李端科,他妻子庄×负责公司展厅、主管销售,公司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新时代证劵大厦×室,公司的业务主要是销售收藏品,在销售中公司跟客户承诺一定比例的回购利润。公司的销售还可以,一天多的时候能卖好几十万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