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144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女,1992年8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1,男,1990年6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张×1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张×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吕×、张×1经预谋,于2014年1月至3月间,由被告人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客服系统内到期的会员积分卡密码修改后窃取价值人民币33053元的会员积分,交由被告人张×1将该积分兑换店内商品后销赃,共计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后被告人吕×、张×1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二被告人退赔了所在单位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张×1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寇×、张×2、吴×、冯×等人的证言、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张×1法制观念淡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张×1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张×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赔了单位全部损失,故本院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吕×、张×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清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