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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209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209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于2015年1月23日12时许,在本区天×小区地下三层车库内,持刀故意将被害人崔×的凯迪拉克牌SRX型汽车(车牌号:京Q×)的两个后车轮胎扎破,并将汽车发动机罩、左前翼子板、左前门划损,经鉴定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1300元。被告人李×后于2015年1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李×在本区天×小区地下三层车库内,持刀故意将被害人崔×的凯迪拉克牌SRX型汽车(车牌号:京Q×)的2个后轮胎扎破,并将汽车发动机罩、左前翼子板、左前门划损,经鉴定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1300元。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的陈述,证人郭×、聂×的证言,机动车评估报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信息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照片,视听资料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毁坏公民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万钧人民陪审员张根管人民陪审员赵翠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晓        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