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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6550号 原告王×,女。 被告张×,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6550号

原告王×,女。

被告张×,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贾敏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