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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23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23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15年7月6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元东桥招商银行门前,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赵×(男,19岁,山东省人)出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3万元。经鉴定,上述发票系伪造发票。被告人李×被民警当场抓获,起获的移动电话机1部已移送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人赵×、杜×、冯×的证言,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发票,物证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法制观念淡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系犯罪未遂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对被告人李×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的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以内缴纳)。

二、在案的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