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执字第01847号 申请执行人::吴岛,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英富,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宿埇执字01817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