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朱本收与邹城市唐村镇中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邹执字544号 申请执行人朱本收。 被执行人邹城市唐村镇中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被执行人至今未到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邹执字544号

申请执行人朱本收。

被执行人邹城市唐村镇中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唐村镇经管站的资金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