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邹执字544号 申请执行人朱本收。 被执行人邹城市唐村镇中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唐村镇经管站的资金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邹执字544号 申请执行人朱本收。 被执行人邹城市唐村镇中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唐村镇经管站的资金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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