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1780号 申请执行人高桂华,女,1968年2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福祥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旧县村北。 法定代表人朱瑛。 申请执行人高桂华与被执行人北京福祥麟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4)延民(商)初字第05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北京福祥麟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桂华借款10万元。因被执行人北京福祥麟药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桂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福祥麟药业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延民(商)初字第064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唐晓春审判员张立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