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商)初字第06719号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北门外东侧,注册号110229003809948。 负责人李玉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长忠,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聪林,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刘桂军,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北京妫川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许跃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刘桂军、北京妫川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淑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石 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