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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与宋红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3952号 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自由街温泉西里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8896641-6。 法定代表人李双武,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3952号

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自由街温泉西里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8896641-6。

法定代表人李双武,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红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宋红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八元,由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贾敏利

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

代理审判员  管红颖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旭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