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邹受执字4号 申请执行人戚建利。 被执行人崔士成, 申请执行人戚建利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杭萧民初字第3702号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4年1月27日将执行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杭萧民初字第370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翟发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