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峡行非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郑水平,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峡江县巴邱镇油陂庙真空机砖厂,住所:巴邱镇油陂庙。 负责人王高明。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峡)人社监薪支字(2015)06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峡峡江县巴邱镇油陂庙真空机砖厂(负责人王高明)拖欠胡德勇工资5120元、余达林工资2460元、余小妹工资2746元、谢堂正和余林菊工资10794元,共计21120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2日作出(峡)人社监薪支字(2015)06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决定责令支付工资21120元。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峡)人社监薪支字(2015)06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峡)人社监薪支字(2015)06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小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