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徐伟平与刘夫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邹执字1040号 申请执行人徐伟平。 被执行人刘夫华。 申请执行人徐伟平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邹执字1040号

申请执行人徐伟平。

被执行人刘夫华。

申请执行人徐伟平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将执行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邹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