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48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86090-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7号浪琴屿E幢5-1。 法定代表人陈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开锋,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波,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雄,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举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小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