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蓥民初字第1180号 原告张某甲,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张某乙,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