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邹刑执字546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柱。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立柱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将执行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邹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