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6364号 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白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油坊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05482340-8。 负责人张安平,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光辉,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青山,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28号(海怡天.观山水)办公楼第1至第4层,组织机构代码71161707-4。 法定代表人雷玉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白涛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白涛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