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663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863-5。 法定代表人王成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勇,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石佳明,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石佳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常洪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 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