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于亚非,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魏斌,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 申请人于亚非与被执行人魏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053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魏斌于2014年12月5日前返还申请人于亚非购房款520000元。因被执行人魏斌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人于亚非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魏斌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53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王晓军 执行员 唐晓春执行员张立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