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455号 申请人:魏超远,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侯庆祥,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官延勇,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魏超远与侯庆祥、官延勇借款合同纠纷,魏超远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侯庆祥、官延勇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侯庆祥在山东省齐河县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5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