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灵执字第004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住所地灵寿县人民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显,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朱满屯。 被执行人刘建敏。 被执行人左红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满屯、刘建敏、左红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左红民在相关金融机构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