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秦商监字第11号 原审原告:甘丹,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 原审被告:南京优德尔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白下区洪武路359号1521-1523室。 法定代表人:张叶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甘丹与原审被告南京优德尔蓄电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秦商初字第1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执行。 审 判 长 盛 冰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杨春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王小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