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齐法执保字第54号 申请人:魏军,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朱长泉,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魏军与朱长泉因借款纠纷,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长泉的奶牛及养牛设备。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朱长泉的奶牛30头及养牛设备,查封期间不得抵债、变卖、隐匿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