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秦民催字第23号 申请人四川科瑞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章伦,男,四川科瑞德制药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四川科瑞德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4220566105、金额为98841.60元、汇票申请人为江苏省医药公司、收款人为四川科瑞德制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9日、出票行为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科瑞德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四川科瑞德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冬 审 判 员 刘 燕 代理审判员 樊月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沈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