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井研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780号、768号2楼。 代表人:赵相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建军,男,住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居民。 被告:鲍兵,男,生于1982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农民。 被告:吴坤明,男,生于1967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五通桥区辉山镇,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俊清,乐山市五通桥区榕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鲍兵、吴坤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