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灵执字第00258号 申请执行人高钦。 被执行人李承银。 被执行人李炳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二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承银、李炳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承银、李炳芹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军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