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1302号 原告成勇军,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 被告徐天德,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 原告成勇军诉被告徐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玉霞 人民陪审员 李 青 人民陪审员 李 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