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山执字第00087号 郑州四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原瑞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0)山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