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沿滩执字第207-2号 申请执行人牟世英,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赵仕华,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赵仕华在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关分社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至申请执行人牟世英的银行账户【详见本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