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5)海执字第218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秀云、董艳红、薛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秀云、董艳红、薛秀丽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胡秀云、董艳红、薛秀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