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5)临罗执字第521-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绍正与被执行人刘凤举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凤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刘凤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5)临罗执字第521-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绍正与被执行人刘凤举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凤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刘凤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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