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井研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谭仲华,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学梅,井研县马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谢卫东,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段勇,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卞泽华,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谭仲华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谢卫东、段勇、卞泽华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谢卫东给付了谭仲华损失人民币8000元、段勇、卞泽华给付了谭仲华损失人民币11500.00元,其余赔偿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谭仲华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15.00元,由谢卫东负担110.00,段勇、卞泽华负担1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