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沿滩执字第231-1号 申请执行人钟庆芳,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成,总经理。 自贡市沿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沿劳人仲案(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新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依法予以扣划至自贡市沿滩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