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1286号 关于被执行人宋冬梁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延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刑庭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且现被执行人宋冬梁现仍在监狱服刑,刑期期满日为2017年5月6日,目前,法院执行手段和措施已穷尽。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延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彭建民代理审判员黄全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