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魏锋与焦爱永、焦守信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6
摘要: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587号 申请人:魏锋,男,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焦爱永,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焦守信,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魏锋与焦爱永、焦守信借款合同纠纷,魏锋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587号

申请人:魏锋,男,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焦爱永,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焦守信,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魏锋与焦爱永、焦守信借款合同纠纷,魏锋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焦爱永、焦守信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焦守信拥有的位于齐河县楼房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