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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良与刘远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6
摘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邹执字176号 申请执行人王绍良。 被执行人刘远志。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依据《中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邹执字176号

申请执行人王绍良。

被执行人刘远志。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石墙信用社的资金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采集侠